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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养损坏、婚介机构不履约……云南省玉溪市12315公布6起消费维权案例

2023-03-15 12:19: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养时被损坏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今年1月,消费者杨女士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当日在某汽车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副驾驶位的升降车窗被工作人员损坏,4S店却表示维修车窗需要杨女士承担一半的费用280元。杨女士认为在车辆保养前,4S店工作人员按程序已经对车辆进行过检查,车窗并未出现问题,损坏是由于工作人员对车辆实施保养时操作失误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希望相关部门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4S店负责免费为消费者维修车窗,消费者表示满意。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杨女士的车窗在保养前经商家检查确认完好,保养完成后却发现无法正常使用,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商家应依法予以赔偿。

二、水票失效退费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杨先生2019年底在某饮用水营业部购买了200元水票,但2023年1月29日使用水票时,被送水的工作人员告知杨先生购买的水票已经不能使用,可是杨先生手上还剩余14张水票未使用,约合人民币80元,水票上并未标注有效期。于是,杨先生拨打12315热线向消费者协会求助。经工作人员了解,商家已停止经营,剩余水票无法继续使用,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商家愿意收回14张作废水票并退还杨先生84元,双方达成和解。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水票属于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凭证,该饮用水营业部终止送水服务,合同履行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应退回剩余费用。

三、商家收银“反向抹零”侵权案例

案例简介:

近日,徐女士一行3人到某火锅店吃饭,结账后发现,消费金额凑整抹零时被多收3角钱,对此商家解释是电脑收银系统默认四舍五入,徐女士虽不在意多收的3角钱,但认为“反向抹零”并不合理,于是徐女士通过全国1231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经查,徐女士反映问题属实,商家同意退还徐女士多收的3角钱。同时,要求商家对收银系统立即进行修改。

警示意义:

在本案例中,虽然“反向抹零”金额较小,但“五入”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提供证据依法维权。

四、抵扣券使用争议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杨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元江县某眼镜店发放宣传单,上面写有“凭此单可在店抵扣价值600元物品”,但实际消费时店内工作人员表示必须连镜片、镜架等整套购买才可抵扣,可杨女士只需要购买镜框并不需要镜片。杨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请求元江县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工作人员到商家店内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营者承认该店所发宣传单内容确实不够严谨,让杨女士造成了误解,随后表示愿意履行承诺。杨女士在店内购买价值598元的镜框,商家再赠送店内价值600元的物品,杨女士表示满意。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家并未在宣传单上注明使用该抵扣券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再单方限制使用范围。消费者可依据商家承诺的活动规则享受优惠。

五、错发种苗造成损失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朱先生通过12315热线反映:他于2022年3月通过某手机APP向某蔬菜种植基地购买了一批螺丝椒苗,但种出来后才发现是线椒,品种不符,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首先联系该蔬菜种苗基地负责人一起到朱先生的菜地进行核实。螺丝椒表皮为皱皮,而线椒则为直细长形,经现场查看,确认朱先生所种辣椒品种为青线椒。而朱先生在APP所购买的种苗页面为“螺丝椒苗”。经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该蔬菜种苗基地向投诉人补发价值1000元的螺丝椒苗,并补偿朱先生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所提供的种苗品种与消费者所购品种不符,导致消费者在种植过程中耗费时间、人力、物力,也损失了种植收益,故商家应依法予以赔偿。

六、婚介机构不履约维权案例

案例简介:

2022年9月,易女士向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21年5月与某婚恋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合同》,购买了一款价值6280元的红娘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期限为1年,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推荐总人数不少于4人,承诺在服务周期内该机构向其推荐的人数若少于约定人数则服务时间自动延长。实际在合同期限内,该婚恋公司仅向易女士推荐了2位男会员见面,且易女士在该公司开设的会员平台展示区内发现虚假男会员信息,于是提出与商家终止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一半服务费。接到易女士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双方合同,调查服务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婚介公司同意退还部分费用,因为前期已为易女士提供过部分征婚服务,产生了总费用10%的系统匹配费(628元)和5%的建档费(314元),可将未完成推荐2人的费用退还消费者,共退还2669元,易女士表示满意。

警示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婚恋公司婚介公司只履行了合同中的部分约定,违约在先。消费者有权要求终止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对方未提供服务的部分费用。

(来源:云南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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