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深圳市坪山新区蒂妃美妆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03-15 12:25: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深圳市坪山新区蒂妃美妆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坪处罚〔2023〕坪山9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坪山新区蒂妃美妆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处罚结果:罚款6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坪山新区蒂妃美妆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2440300MA5DC5RD5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4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春耕护农 市场监管在行动

  •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个体工商 ...

  • 广西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 ...

  • 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消费者权益 ...

  • 中石化漯河分公司开展3·15国际消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