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字〔2023〕20-002号),涉及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字〔2023〕20-002号
当事人: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17349680X
住所: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英源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翁玉山
经营范围: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蜜饯,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蔬菜制品;饮料、果冻、糕点、面包、饼干、膨化食品;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技术除外)。
2022年11月4日,晋江市灵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英源路25号的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现场送达1份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XHY-G45732);当事人生产的“香酥花生”,经抽样检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实测值为110,(标准指标≤25)(单位: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食品,我执法人员经报领导批准于2022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受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2年10月07日在晋江市旺瓜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了一份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02日的“香酥花生”(商标:旺瓜食品,规格型号:138克/包,生产日期:2022-10-02)产品,经抽样检检,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实测值为110,(标准指标≤25)(单位: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公司确认,该抽检的该批次产品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予以确认并无异议。公司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符合申证单元品种明细。现场检查公司成品仓库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库存,现场检查该公司有将20221002批次“香酥花生”的生产信息、销售信息等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经核实公司的生产销售单,显示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香酥花生”720包(138克/包),成本价2.3元/包,出厂销售价2.6元/包(合计124.8元/件)。其中27包用于出厂自检留样、21包用于监督抽检(销售价2.6元/包),剩下的14件(48包/件)共672包于2022年10月8日销售给海南万诚力创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没有成品库存。案发后,公司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因时间较长,公司没有召回卖出的产品。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872元(720包×2.6元/包=1872),违法所得1801.8元(693包×2.6元/包=1801.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01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告字[2023]20-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香酥花生”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从轻情节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1.8元;2、处以罚款54900元。
上述款项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零壹元捌角(56701.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