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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7-9号)

2023-03-13 10:46: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7-9号),涉及泉州市咪谷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7-9号  

当事人:泉州市咪谷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托育服务;母婴生活护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T6QN40K

地址: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社区中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谷美玲

2022年9月26日本局接到晋江市疾病防控中心“关于赤西小学一起疑似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咪谷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T6QN40K);2、现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3、公司熟食加工区与粗加工区未区分区域;4、食品仓库与其他物品存放在同一房间;5、粗加工区只设置两个清洗池;6、熟食加工区、配餐区未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未建立消毒制度;7、未建立留样制度;8、未设置二次更衣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至19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聘用两名服务人员,使用电饭煲、电磁炉、炒锅、菜盆、一次性餐具等工具为赤西小学受托学生提供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收费标准:全托(中晚餐)150元/月、午餐100元/月、晚餐100元/月,每月按22天计,全托(中晚餐)每人每天6.82元、午托每人每天4.55元、晚托每人每天4.55元。共计提供全托餐饮服务193人次、午托餐饮服务500人次、晚托餐饮服务36人次,分别收取全托餐饮服费1316.26元、午托餐饮服务费2275元、晚托餐饮服务费163.8元,合计3755.06元。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餐品造成23名学生疑似食源性中毒,因晋江市疾病防控中心出据的《关于咪谷托育机构23名学生疑似食源性爆发事件流行病学结案调查报告》未明确事件产生的原因等确定信息,无证据证明该起事件为食源性疾病事件。

当事人2022年9月19日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熟食加工区与粗加工区未区分区域;食品仓库与其他物品存放在同一房间未区分标识;粗加工区只设置两个清洗池;熟食加工区、配餐区未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未建立消毒制度;未建立留样制度;未设置更衣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晋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咪谷托育机构23名学生疑似食源性爆发事件流行病学结案调查报告》。

2023年2月 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17-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熟食加工区与粗加工区未区分区域、食品仓库与其他物品存放在同一房间未区分标识、粗加工区只设置两个清洗池、熟食加工区配餐区未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未建立消毒制度、未建立留样制度、未设置更衣室的行为分别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4.2.2条、第5.7.4条、第5.3.1条、第13.3.2条、第7.9.1条、第5.4.3.1条的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23名学生疑似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3755.06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2、处以罚款72500元。

二、对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义务、从事食品经营的场所熟食加工区与粗加工区未区分区域、食品仓库与其他物品存放在同一房间未区分标识、粗加工区只设置两个清洗池、熟食加工区配餐区未设置紫外线消毒灯,未建立消毒制度、未建立留样制度、未设置更衣室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76255.06元整,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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