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7-7号)。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7-7号
当事人:李京燕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13029******4069
联系地址:四川省大竹县********
联系电话:15060******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晋江市公安局出具《关于退回李京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函》(晋公法【2022】3321号),当事人李京燕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2022年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梅龙小区17幢1212号的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李京燕配合检查。本局对现场存放的22盒纤俏So压片糖果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FS20220304501】)。具体为纤俏So压片糖果(生产日期2021-05-09,抽样基数22盒)检验项目1.西布曲明,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3.70×10^6,单项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2. 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 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371,单项判定结果为不合格; 3.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49×10^3,单项判定结果为不合格;依据BJS 201701《食品中西布曲明等化合物的测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4月24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晋江市梅龙小区17幢1212号的场所通过淘 宝店铺“新新瘦身馆”及微信经营纤俏So压片糖果。至被查获时止,分5批次共购进纤俏So压片糖果44盒,销售16盒,平均售价为257.25元/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9日的纤俏So压片糖果25盒,货值金额为643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李京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卷宗、询问笔录等。
2023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 〔2023〕17- 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添加西布曲明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因当事人所经营食品系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故不予从轻,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纤俏So压片糖果22盒(其中20盒已用于抽检);3、罚款12.5万元。
以上罚款为人民币12.5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