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 2023〕 12-15号),涉及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2-15号
当事人: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9608232XF
住所: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龙英路东三区***
投资人:陈展林
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晋江市英林镇弘德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药品阴凉区温度计显示为23℃,现场抽查药品注射用辅酶A(批号200621-1)、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210830),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区(不超过20℃)。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医院药品阴凉区温度计显示为23℃,现场抽查药品注射用辅酶A(批号200621-1)、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批号210830),上述药品的贮藏条件均要求在阴凉区(不超过20℃),未按规定储存药品。同时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因未按规定储存药品被本局给予警告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委托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023年1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12-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