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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让家和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罚

2023-03-10 17:49: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2-22号),涉及泉州市让家和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2-22号

当事人:泉州市让家和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JPYA6P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福建省英林镇英林村民生路***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2022年12月16日,本局英林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依法对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新综合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泉州市让家和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依法用手机登录商家在“美 团”平台登记的网店页面“英林优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页面公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且当事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未上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英林镇英林村新综合市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凭证,同时检查中发现其实际经营场所(英林镇英林村新综合市场)与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英林镇英林村民生路134号)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及网页截图。

2023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1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在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公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信息和未上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进行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变更未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S-1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如下:

一、对在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未公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未上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300元;

二、对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叁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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