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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7-3号)

2023-03-10 17:56: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7-3号)。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7-3号

当事人:曾文焕              

住所: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大白山村草洪塘东区27号

身份证号码:350582******3536    

联系电话:15392******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 

2021年12月28日,本局接到晋江市公安局《关于移送曾文焕非法经营药品案的函》,公安民警于2020年10月12日在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仁和西路20号抓获当事人曾文焕,经侦查,当事人非法经营药品一案涉案案值未达到入刑标准10万元,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移送本局处理,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供述于2016年开始通过日常到药店利用药店做活动时的活动价购买药品、部分是有与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的诊所日常退货、向张晓阳非法购进等途径积累药品后,通过微信和线下两个渠道进行销售和使用,当事人供述已销售药品6万余元。

经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移交卷宗所附的所有票证、微信聊天记录核对确认,及本局调查,确认当事人曾文焕已销售药品货值为29918.6元,现场查扣药品价值为23577.14 元,货值金额合计为53495.74元。

本局对现场查获的药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均为合法药品。

本局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晋市监处罚〔2022〕17-14号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于2022年8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本局自查发现存在告知程序违法,于10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晋市监撤〔2022〕17-1号)重新进入告知程序。

当事人在收到本局撤销决定书后,向本局提交新证据。经本局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核查,当事人供称大量购进药品的渠道之一福建省民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分店已歇业注销,无法查证当事人提供材料之真实性;对当事人供称购进药品“护肝片、快胃片、北京浓缩六味丸”的渠道晋江市济善堂大药房进行核查,晋江市济善堂大药房否认销售上述药品的事实,未能证实当事人提供的与晋江市济善堂大药房经营者的微信收付款记录与本案之间存在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的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送货单仅能证明当事人为厦门钜翔医药有限公司提供送货服务,不能证明当事人被公安民警于2020年10月12日现场查获的药品为退货来源;当事人提供的温泉大药房微信支付记录仅有支付记录,无法证明该笔支付记录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上证据材料不予采纳。

当事人现场被获的药品种类多,数量大,与日常生活储备药品需求不符,故对当事人辩称公安民警于2020年10月12日查获的药品是自用的辩解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晋江市公安局移交案件卷宗《关于移送曾文焕非法经营药品案的函》、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福建省民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晋江东石分店经营情况、对晋江市济善堂大药房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销售系统截图及对晋江市济善堂大药房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

2022年1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2〕17-51号),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本局于2023年1月17日举行听证,并于1月28日作出听证报告,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处罚建议。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开始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的持续时间较长(2016年至2020年10月案发),且现场查扣的麝香保心丸、缬沙坦氨氯地平片等15种药品为处方药,存在较大用药风险隐患,参照《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款、第五条第二款予以一般处罚。对当事人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

3、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违法所得29918.6元

4、处以罚款人民币2350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379918.6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晋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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