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创新活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现将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予以发布。
案例一:含山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含山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椒油包装箱侵权四川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案
2022年11月,四川某公司就其包装箱专利与含山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花椒油包装箱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含山县市场监管局提出调解请求。含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8日受理该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解,请求人四川某公司与被请求人含山县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再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请求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经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
案例二: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8月,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标有某手机品牌商标标识的充电器、耳机、电源适配器和后盖。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公司对上述手机配件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并非其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手机配件,没有建立账目或销售记录,无法证明上述手机配件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罚款2000元。
案例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涉嫌假冒某品牌白酒3瓶,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3瓶白酒予以扣押。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现场扣押的3瓶白酒并非其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7160元。
案例四: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10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投诉,反映某烟酒店销售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侵权白酒28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现场扣押的28瓶白酒并非其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8498元。
案例五: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9月,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某品牌白酒涉嫌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和楼梯间内发现了涉嫌侵权白酒16瓶。执法人员现场对涉嫌侵权的白酒予以扣押。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报告中认定现场扣押的16瓶白酒并非其或其授权的企业所生产,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无法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并罚款1000元。(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