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款25万元。
皖药监药处罚﹝2022﹞2-326号处罚文书显示:“2022年9月27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300号),永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Y202210187),检品名称:前胡(批号:211003),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白花前胡甲素不得少于0.90%;含白花前胡乙素不得少于0.24%,检验结果:含白花前胡甲素为0.37%;含白花前胡乙素为0.06%)。”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37.5元)2.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零柒拾伍元(250075.00元);3.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11003)16.2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