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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3-01-15 22:01: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着力回应民生关心关切,严厉打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药品、医疗(医疗美容)等民生重点热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为积极营造清朗健康规范的广告市场环境,有力震慑广告违法行为,有效提升消费者辨别能力,无锡市市场监管局选取年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江阴某酒文化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名为“八一建军节,用XX村白酒向军人致敬!”广告中,宣传“宝剑赠勇士,XX村白酒敬英雄!……”等内容,并在广告中使用“八一建军节”相关字样和八一军徽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军徽的违法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予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广告活动应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广告活动参与者应自觉杜绝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行为,坚决抵制各类“搭便车、蹭热点”“打擦边球”“低级红、高级黑”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乱象。

江阴某口腔门诊部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宣称其“是韩国牙博士国际牙科集团的全球指数连锁机构,始创于1992年韩国首尔,全球拥有112家连锁机构,……获得JCI国际医疗认证,拥有7位重磅级韩国齿科博士团,……而且均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及江阴市卫生局的《外国医师行医许可证》”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广告中宣称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或者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医疗广告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因此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宜兴某化妆品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广告宣称其销售的化妆品具有“透亮嫩白,提高肌肤水润嫩透,让肤色亮一度”“双重亮白成分,告别肌肤暗哑”等功效,广告中还含有该化妆品使用“双专利技术”等内容。经查,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产品功效和专利权的证明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2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化妆品分类管理原则,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

无锡市某大药房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药品广告中宣称“XX胶囊治百病,益寿延年活百年”“三疗程治好老慢病 保您三十年不犯”“只吃一种药治好一身病 征服慢性病易如反掌”“当天吃当天见效 终身只需3-5个疗程”“清血毒抓根源 一次治好30年不犯”“胜过百种草药 粒粒霸道诊疗效”,对其销售药品的功效进行断言和保证;广告中还含有其他淫秽色情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8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另案处理。

案例警示:

药品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性商品,药品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同时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等内容。

苏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为某楼盘发布广告中含有“体育公园(规划中)”等内容,同时将上述规划素材用于售楼处现场展示的区位图中。经查,该地块空间规划仍处于编制中,且涉案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为港口用地,并非广告中宣称的体育公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另案处理。

案例警示:

建设规划编制决策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梁溪区某培训中心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称“引进剑桥英语考试体系,从KET到PET,基本四年级可以达到小学六年级英语大纲要求”,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承诺性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行为。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教育、培训的效果因人而异,因此法律法规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此外,无锡市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明确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锡山区某视力矫正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宣称“300度以下近视一天摘掉眼镜”,对视力矫正效果作出虚假承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锡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科学证明,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营销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将严重干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及其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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