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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01-12 13:58: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四件典型案例,涉及存在虚假宣传、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一、查处聊城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和网页推广中,通过展板、牌匾宣传虚假的公司成长经历、连锁情况和所获荣誉。

当事人构成了“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二、查处聊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案

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组织抽奖活动,其奖品包括价值68888元、80888元、88888元的家具礼包,没有空奖。当事人构成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伍万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伍万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三、查处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B在A公司工作时获取的代理合同书、培训材料、报价单等保密资料,且与A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和《离职人员保证书》,B离开A公司后,成立当事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B从A公司获取的代理合同书、培训材料、报价单等保密资料。当事人构成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四、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且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当事人未经雀 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DOLIAN 德莲®可可脆鲨,雀 巢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 脆 鲨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可可脆鲨与脆 脆 鲨的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可可脆鲨是雀 巢产品有限公司脆 脆 鲨商品或者与雀 巢产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且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商品混淆行为及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聊城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商品可可脆鲨(可可夹心)759盒、可可脆鲨(牛奶夹心)945盒;2、处罚款26000元。(来源:聊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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