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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2023-01-04 11:31: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妆罚〔2022〕81号)。涉及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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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药监妆罚〔202281

当事人

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

组织机构代码

92430381MA4LP9D74H

经营者

邱中乔

违法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689.0元没收违法产品21瓶;

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备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妆罚〔2022〕81号

当事人: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381MA4LP9D74H

住所(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三组

经营者:邱中乔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NO:HG20220597),该报告表明你厂生产的邱中喬植萃润养修护氨基酸洗发水(批号:20211027ZCRYXH)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你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对你厂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核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留样的9瓶依法实施了扣押,并责令你厂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经查实,2021年10月27日你厂生产邱中喬植萃润养修护氨基酸洗发水(批号:20211027ZCRYXH)38瓶,检验4瓶,留样9瓶,入库25瓶,2021生11月8日销售给湖南邱中乔化妆品有限公司25瓶,销售价格为53元/瓶,现场检查时你厂仓库库存为0瓶;2022年11月15日,你厂召回上述批次产品12瓶。销售收入为689.0元,该批产品货值为20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一套,证明了你厂的主体资格和法人的身份。

2.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报告(NO:HG20220597),证明了你厂生产的邱中喬植萃润养修护氨基酸洗发水(批号:20211027ZCRYXH)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邱中乔植萃润养修护氨基酸洗发水(批号:20211027ZCRYXH)《批生产记录》,《产品进出台账》、《销售记录》,证明你厂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以及产品货值和获利的情况。

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办案人员办案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5.你厂出具的《产品召回通知单》、《召回记录》各1份、《调查分析报告》1份,证明你厂已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分析、整改。

2022年12月6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妆罚告〔2022〕81 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

你厂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厂配合检查、主动进行了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你厂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89.0元,没收违法产品21瓶;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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