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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二批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2022-12-26 09:45: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三级联动,进一步加大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检查巡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哄抬价格行为坚持打早、打快、打痛,查处了一批涉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二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例。

1.哈尔滨呼兰区某大药房

在销售体温计时存在捆绑销售其他药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立即对药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责令该药店停业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药店

连花清瘟胶囊购进价格分别为10.65元/盒、13.00元/盒、17.00元/盒,销售价格均为29.80元/盒,购销差价率分别为179%、129%、75%;布洛芬混悬液购进价格23.00元/瓶,销售价59.80元/瓶,购销差价率160%;阿莫西林胶囊购进价格26.30元/盒,销售价61.00元/盒,购销差价率132%。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3.伊春市伊美区某药店

抗病毒口服液进价5.63元/盒,售价19.5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246%;小儿感冒颗粒进价5.28元/盒,售价23.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336%。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4.伊春市伊美区某医药连锁

蒲地蓝消炎片进价5.80元/盒,售价24.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313%;复方氨酚烷胺片进价6.20元/盒,售价16.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158%。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5.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大药房

布洛芬缓释胶囊进价9.30元/盒,售价28.00元/盒,购销差价率201%,搭售止咳消炎片。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6.双鸭山市尖山区某大药房

布洛伪麻分散片进价4.19元/盒,售价15.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258%。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7.黑龙江省某医药连锁克山县分店

布洛芬颗粒进价5.40元/盒,售价12.5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131%。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8.鸡西市梨树区某大药店

连花清瘟胶囊进价11.50元/盒,售价16.00元/盒和19.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39.1%和65.2%;进价15.00元/盒,售价25.00元/盒和26.00元/盒,购销差价率达66%和73%。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9.佳木斯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特店

N95口罩进价0.60元/个~1.70元/个,售价1.50元/个~2.50元/个,购销差价率达47%~150%。

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佳木斯市郊区某大药房

儿童医用外科口罩购进价格是1.20元/个~1.80元/个,销售价格是3.00元/个,购销差价率达67%~150%。

其行为构成违反《价格法》《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拟对该药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对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执法、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可通过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供稿: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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