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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2022-12-12 21:59:46 内蒙古市场监管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26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所属经营门店通过赠送鸡蛋、挂面等小礼品的手段,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店内体验“磁疗产品”活动,使用暗示、明示“磁疗产品”对治疗各类疾病的功效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如“只要往磁波共振的仪器上一躺或者一趴,直接就把手术给做了”“磁力线是干什么的呢?是专门来解决根的问题,我们血管堵的问题就是要靠磁力线来解决,包括我们免疫力、抵抗力,包括我们的肿瘤、癌症”、北京某医院“在SARS期间使用磁疗床救了大量医护人员,特别是股骨头坏死的”等,再选择有购买意向的中老年人集中以会销形式,销售不具有调理、改善和治疗疾病作用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套路骗取老年人财物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不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欠缺对保健品功能的正确认知,虚构夸大保健品功能,不仅使中老年人钱财遭受损失,也使他们的身心健康遭受影响。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对筑牢防范养老诈骗安全屏障,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呵护老年人的幸福晚年,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

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1月10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太仆寺旗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9月30日,根据锡盟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太仆寺旗公安局对张某某经营的“爱无限”无人售货成人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无人售货店内摆放着宣传有增强性功能的口服类商品。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其中部分商品进行抽检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含有西地那非类药品成分。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三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元宝山区某加油站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2月24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用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49.63万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1年10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宝山区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对当事人的8把加油枪进行了流量计量监督检测,检测结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示值误差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该加油站电脑中发现“大零管监控系统”及使用说明书。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当事人使用的《加油站联网系统》和《加密锁二次发行》软件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查,当事人利用大零管家作弊软件对加油机主板计量数据进行操控并达到少付消费者油量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遥控天线,安装作弊软件或更换加油机主板等方式实施计量作弊,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恶劣,引起群众极大反响,此案的查处对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案例四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两名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三份《煤炭检验检测报告》,将检验报告书数据与该公司检验室“江苏江分 CH-2000 碳氢测试系统”中碳含量、氢含量检验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在该检验检测系统中未找到原始检验数据,涉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经查,当事人存在编造检验样品送样量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引用他人碳含量检验项目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和编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7月5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7万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5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某品牌麦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生产企业送达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企业表示对抽检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乌海市海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内蒙古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半挂车案

2022年2月11日,海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内蒙古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内蒙古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出厂销售的2辆半挂车未取得3C认证证书,该公司提供不出上述半挂车3C认证的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未经强制性认证生产、出厂销售半挂车的违法行为属实。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向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积极推进整改违法行为,后期取得了3C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2年5月1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彦淖尔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21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型式试验报告》中的内容与现场情况比对,当事人并不具备生产动力配电柜的条件,也不符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买卖认证证书的问题。经查,河南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和当事人取得联系,称公司可以办理电力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双方经沟通,通过微信签定了《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支付了办证费用,在未经过认证审评规定程序的情况下,收到递寄来的CCC认证证书。经执法人员与河南某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协查,认定CCC证书确系为非法买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购买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某公司检验煤样的实验方法不符合检验所依据的GB/T212-2008《煤工业分析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服装店未经许可

经营含有奥林匹克标志服装案

2022年4月8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服装店未经许可经营含有奥林匹克标志服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服装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2月28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区墙上摆放的正在销售的印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3件上衣(墩墩帽)和印有奥林匹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2件上衣(冰墩墩四宫格),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5件上衣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经营含有奥林匹克标志服装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经营含有奥林匹克标志服装的违法行为。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办公用品店

向未成年人销售无底线商品案

2022年8月9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办公用品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办公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待售的标称“流氓证”“间歇性精神病证”“妹控证”等字样的商品9本。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面向未成年无底线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商品专项治理工作,是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体现。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食品等各类商品中大多含有色情暗示及违背社会风尚的内容,引发社会关注。校园周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商品,不仅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需要强化打击治理力度,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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