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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公布8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1-28 17:4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刘翔宇)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乐山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执法资源,凝聚系统力量,依法严厉查处10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11月27日,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井研县**然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以260元/台的价格购进家用燃气灶具(规格型号:JZT-AZ;生产日期/批号:2021-06-19)10台,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检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了上述家用燃气灶具3台,销售价860元/台,销售金额合计2580元,违法所得合计18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井研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8600元(捌仟陆佰元整)。

2.峨眉山市**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先后从不同渠道购进假冒的“五粮液”牌白酒、“剑南春”牌白酒、“国窖1573”牌白酒,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购进的假冒品牌白酒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1880元。

处理结果:“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为中国驰名商标,当事人销售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61880元(陆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2.没收涉案第八代“五粮液”牌白酒12瓶、“国窖1573”牌白酒24瓶、“剑南春”牌白酒14瓶。

3.沙湾区苟**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产品:“小孩喝:益智健脑,女士喝:苗条美丽,青年喝:缓解压力,老年喝:健康益寿,早晚一杯全馨羊,健康相伴每一天,原汁原味原生态,全馨羊奶粉全家爱,从源头上保证羊奶的营养物质丰富。黑麦草、豆粕、燕麦、紫花苜蓿、麦麸、党参、蒲公英、板蓝根、黄芪、甘草等多味中草药,自有奶源,品质可控,优质八百亩牧场,自有优种关中奶山羊,严格精选青壮年的羊奶做奶源,保证羊奶品质,中国唯一的奶山羊,高山放牧生态奶源,最佳的奶山羊生态基地奶源!”,而当事人无法提供通过其商品和服务达到上述效果的依据和证明文件材料。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的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4.沐川县**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菜籽油和经营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证明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以380元/50斤的价格购进了200斤散装菜籽油。该批菜籽油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食用70余斤,并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了8斤,该批不合格菜籽油仅剩121.5斤在售。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80元。同时,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散装菜籽油时未查验出厂检验证明。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出厂检验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查封的不合格批次散装菜籽油121.5斤;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捌拾元整);4.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5.夹江县**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从夹江县**材料有限公司租用4台叉车,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该4台叉车的检验维修、安全管理均由当事人负责。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其租用的4台叉车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4台叉车进行了依法查封。

处理结果:当事人租用的上述叉车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令当事人立即停用上述4台叉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

6.五通桥区**燃气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获利9783元,货值金额为5104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83元(玖仟柒佰捌拾叁元整);2.罚款人民币25524元(贰万伍仟伍佰贰拾肆元整)。

7.市中区**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通过火柴盒及纸巾外包装向社会投放医疗广告,且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及送审附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625元(贰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8.犍为县**化妆品经营部清溪店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化妆品、洗化用品销售促销活动时,在“欧诗漫珍珠玫瑰娇嫩护手霜”的价格促销牌标示:欧诗漫护手霜原价:58元、特:19.9元字样;在“也秀香榭漫步护手霜”的价格促销牌标示:也秀护手霜 原价:19.9元、特:14.9元字样。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门店的电脑销售系统查询了上述2种商品电子销售记录后,发现“欧诗漫珍珠玫瑰娇嫩护手霜”活动前七日内仅有售价为29.00元/支的交易记录;“也秀香榭漫步护手霜”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无销售记录,距活动最近一次销售价为19.00元/支。上述“欧诗漫珍珠玫瑰娇嫩护手霜”和“也秀香榭漫步护手霜”2种商品标价签上的“原价”为虚构,“特价”无依据。

处理结果: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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