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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线上线下经营者,扬州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

2022-11-07 16:05: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双十一”购物狂欢进入倒计时,各大商家“花式促销”内容不断推陈出新。为避免消费者遭遇“价格陷阱”,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

一、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应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要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规经营,努力维护行业市场价格秩序。

二、全市各相关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切实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四、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五、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六、线上线下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七、线上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八、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内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扬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十一”购物时,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参加促销或优惠活动前应仔细阅读促销规则和相关标价信息。如发现价格违法问题,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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