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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发布

2022-10-19 11:08: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护航优势产业、服务特色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民生品质”,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服务,扎实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有力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现将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丰城市仙姑岭燃料供销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0#车用柴油(国V)案

2022年5月17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丰城市仙姑岭燃料供销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0#车用柴油(国VI)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0#车用柴油(国V)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1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丰城市曲江镇仙姑岭的丰城市仙姑岭燃料供销有限公司销售的0#车用柴油(国VI)进行了监督抽样,抽样样品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 0#车用柴油(国VI)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二:

上高县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30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高县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在拼 多 多平台“久堂个护”店铺购买的“雪莲清妇科凝胶”产品网页图片对外展示宣传“止痒、缩阴、祛味、抑菌、白带异常、盆腔液炎、子宫糜烂、阴道炎”等内容。该网络店铺的注册公司为上高县久爱堂成人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袁州区城东小兰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28日,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袁州区城东小兰超市售卖假冒西凤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3日,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森林分局食药环支队线索移交,袁州区城东小兰超市涉嫌售卖假冒西凤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该超市依法进行检查,在该超市货架及仓库发现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凤系列白酒,共计299盒,货值金额总计9600元。2022年3月29日,上述西凤系列白酒,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判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三种白酒加盖供货单位签章的购货清单、货款收据、发票等有效证据,不能证明该假冒白酒的合法来源,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邹明媚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5月31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明媚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1.4倍罚款罚没合计70905元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工业产品质量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法对个体工商户邹明媚销售的肥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店销售的“庆丰乐”牌掺混肥料和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均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查明邹明媚进购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掺混肥料共5吨,销售了0.6吨,剩下4.4吨,剩下部分已被厂家召回,进购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10吨(实际为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冒名生产),销售了3.5吨,剩下6.5吨,剩下部分已被厂家(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召回,该2批不合格肥料涉案货值48500元,违法所得1405元。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检验不合格密目式防护网案

2022年6月1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密目式防护网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7767元及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计9380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樟树市经济数字产业园项目二号楼五楼检查,发现脚手架上挂有华怡牌密目式防护网,该产品合格证标注产品信息:华怡牌密目网,品种:密目式防护网(阻燃型),规格型号:ML-1.5*6m ML-1.8*6m,生产许可证:XK02-001-02305,执行标准:Q/371621BZHY001-2020,冲击高度:A级 1.8m;B级 1.2m,山东滨州华怡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惠民县李庄镇政府驻地,安全防护LA,06-37-606014,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供货商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经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依据GB 5725-2009进行质量检验,判定上述产品不合格。

截至案发之日,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1.76元/平方米(19元/张,10.8平方米/张)的成本价格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西路远大绳业经销部共购进涉案产品37523.2平方米,并以2.5元/平方米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樟树市经济数字产业园项目。本案违法所得27767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3808元。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美康之家乳品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案

2022年6月2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丰城市美康之家乳品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城市美康之家乳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 2022年4月12日在微信群(“中梦丰城顾客群”)发送的“鸸鹋油.pptx”内容,宣传该产品有消炎止痛、祛肿化瘀、疏通经络、排寒湿、修复受损细胞等作用,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并现场发现鸸鹋油膏共74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江西省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HDPE双壁波纹管案

2022年7月20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HDPE双壁波纹管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2倍罚款计29084元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号,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樟树市三馆生态停车场项目采购使用的HDPE双壁波纹管(型号规格/等级:DN/ID400 SN8 GB/T19472.1-2019)进行质量抽检取样,抽检样品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产品是江西省某管业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220元。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江西省某管业有限公司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款。

(供稿: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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