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247号)显示,年氢肽(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年氢肽(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在售的“年氢肽氢氧康养机”的销量,于2021年12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广告牌形式发布广告,虚假宣传该商品有“抗氧化”、“选择性清除毒性自由基”、“抗炎症”、“抗凋亡”、“调节信号通路”等功能。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售出“年氢肽氢氧康养机”,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案商品为普通商品、广告内容仅违反其中一项规定,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间段内,涉案广告商品(服务)销售数量增长 30%以内、无社会影响、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发布、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依法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罚款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