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湖南丝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73号)

2022-09-22 18:19: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湖南丝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73号)。

image.png

当事人:湖南丝润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0MA4T2MF90L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BCD座BCD栋908号AA105号

法定代表人:洪雨

身份证号码:430426**********24                    

根据12315平台举报线索,本局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修本茯苓宠肤丝滑亮肤调养膜(睡眠免洗型)”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2018年1月11日经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05881,备案人为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粤妆20170421。2022年03月01日,当事人经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授权其“丝润洁洗护专营店”在拼 多 多平台销售修本(商标注册号:11039512)品牌的所有产品。授权期限为2022年3月1日—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在上述店铺上架该产品,2022年6月16日下架该产品,期间累计交易成功订单146单,销售单价为147元/瓶。涉案产品主图宣称“美白 补水 保湿 祛皱 淡斑”;商品详情中功效栏有“补水 祛斑 提亮肤色”的文字宣称。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经当事人确认,除有保湿功效外,不具有祛斑美白等功效,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发布时间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6月16日,由当事人美工兼运营人员洪雨自行制作、发布及日常的维护,广告费用为350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下架了涉案产品,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30100002022053003498207)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符合法定要求;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3、《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4、《询问笔录》三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调查;5、涉案产品详情页举报截图影印件,证明我局依法请当事人对举报页面截图予以确认;6、举报截图影印件及《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发布和修改后台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事实和时间;7、当事人提交的授权书,授权当事人在有效期内负责产品推广和服务;8、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生产商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涉案产品依法备案和生产,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9、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产品《情况说明》、下架页面及后台查询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产品下架、销量情况;10、《劳动合同书》、对公账户对账单、社保参保凭证及《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材料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本局予以采纳。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店铺“丝润洁洗护专营店”发布的产品详情页面,涉案产品主图宣称“美白 补水 保湿 祛皱 淡斑”;商品详情中功效栏有“补水 祛斑 提亮肤色”的文字宣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涉案产品仅仅经过备案,故仅能认定为普通化妆品,不具有祛斑美白的特殊效果。当事人在其详情页面宣称“祛斑美白”等等功效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第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惠水青河村:菌草养牛有“钱”途

  • 方寸算盘间的传承与创新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打造集仓储、培育 ...

  • 吉林省各水稻主产区陆续拉开秋收序幕 ...

  • 2022世界制造业大会在安徽省合肥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