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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一门店因销售过期食品等被处罚

2022-09-13 11:1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近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因销售过期食品等,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罚款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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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信息(京朝市监处罚〔2022〕9903号)显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批次为2020年9月20日的酷滋魔吉维C果C软糖(什锦味)商品供货厂家是北京怡通永盛商贸有限公司,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商品的进货凭证和进货台账,依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销售的酷滋魔吉维C果C软糖(什锦味)商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8.2元/瓶,销售数量1瓶,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5天;未发现其它批次商品过期问题。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酷滋魔吉维C果C软糖(什锦味)货值金额共计8.2元,违法所得8.2元。

此外,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厂家资质、商品检测报告等材料,但无法提供进货凭证,进货台账,存在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据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罚款5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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