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亿阳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
京兴市监处罚〔2022〕2776号显示,北京亿阳鼎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绿豆芽是从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菜院农民拉过来的货车上采购的,索取了送货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韭菜、绿豆芽的交易记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及判定结果无异议。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5.7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9.56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亿阳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警告;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9.56元;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