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0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0113246283XY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波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3999.2元),没收违法所得(14233.13元),没收违法物品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