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重点任务,在巩固去年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全力出击、“握指成拳”,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医美领域虚假宣传、电梯超期未检、非法销售三四轮车、违法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等12类违法行为。截至6月底,市场监管部门已查办“铁拳”行动各类案件2100余件,罚没款413万余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北京九泽堂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2年2月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核酸检测点核酸检测收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以及涉嫌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未公示收费标准。2022年2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间,在丰台、海淀等多区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采样服务,并送至北京某某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核酸检测十混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元至35元不等。上述期间,当事人共采样17391人次,收取费用合计213089元;其中涉及9213人次的收费未执行政府部门规定的“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样本统一按不高于8元收费”的标准,收取费用合计147665元,多收价款73961元为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在提供上述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时,未公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73961元,并罚款36980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核酸检测价款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加重群众负担,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大局。市场监管部门闻令而动、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了一批相关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并对第三方核酸检测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
2. 北京永信恒昌果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03月10日,我局接到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向江苏省永辉超市销售的2批次香蕉抽检不合格。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柬埔寨购进整货柜香蕉,因疫情和海关抽查等因素在途时间较长,8月20日提货时挑选出80箱(1040kg)香蕉入库,共支付4900元。8月25日当事人销售了42箱(546kg)该批次香蕉去往永辉超市,共收款2756元。8箱(104kg)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出,零售收入600元。其余30箱(390kg)在销售过程中损耗。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从广西省南宁市购进了40箱(440kg)香蕉,共支付2600元。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发往永辉超市,共收款2728元。当事人未对上述2批次香蕉进行农残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2022年6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84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3. 北京汇博英才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经营学科类校外培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2021年5月11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8日,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主要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小学、初中、高中各年级学生进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等学科的辅导和培训。期间当事人共有在册学员12名,共收取课时费用111985.2元,其中已上线上课时费886元,已上线下课时费34576.13元,剩余课时费76523.07元均退还至消费者。期间当事人直接用于培训的教材等商品的成本共计43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能够积极妥善处理相关退费,后续未发现违规开展学科培训行为,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2022年5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办学,并对其作出罚款30256.1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双减”工作事关学生健康成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取得教委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再开展经营活动。无证办学的违法行为先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定性后,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培训机构应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做到规范守法诚信经营,严禁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 北京雅 迪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辆雅 迪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其合格证上的外观不一致,其行为涉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入9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天津雅 迪实业有限公司,其中4辆产品型号为TDT1299Z,进货价格为3530元/辆,销售价格为3799元/辆;4辆产品型号为TDT1257Z,进货价格为3050元/辆,销售价格为3599元/辆;1辆产品型号为TDR2482Z,进货价格为3660元/辆,销售价格为4399元/辆。以上9辆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经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规格型号为TDR2482Z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后视镜、搁脚板处安装了座椅、拆除后衣架安装了儿童座椅,其中搁脚板处安装的座椅影响产品一致性;规格型号为TDT1257Z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车筐、搁脚板两侧安装了搁脚,其中搁脚板两侧安装了搁脚影响产品一致性;规格型号为TDT1257Z的电动自行车,安装了车筐、搁脚板两侧安装了搁脚,其中搁脚板两侧安装了搁脚影响产品一致性;规格型号为TDT1257Z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了车筐、搁脚板两侧加装了小搁脚板,其中小搁脚板影响了产品一致性,但不影响尺寸限值;规格型号为TDT1299Z的电动自行车,未安装脚蹬,加装了后软板(靠背)、更换了鞍座,其中,未安装脚蹬、更换鞍座影响产品一致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2022年5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雅 迪电动自行车9辆,罚款3399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出行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规定其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且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擅自安装后视镜、儿童座椅、更换鞍座等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产品一致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
5. 合肥蜀湘情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案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接到对当事人的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公司悬挂的广告牌上有“零风险、低门槛、轻轻松松当老板”等内容。
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是一家餐饮技术转让机构,其广告牌上有“零风险、低门槛、轻轻松松当老板、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创业梦选择京麦缘,蜀湘情缘已经在您的这段岁月里烙下了深深的痕迹”等内容。以上内容属于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广告牌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委托广告公司印制安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2年2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障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