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2>>

江苏省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2022-07-29 14:09: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年第10期)。

通告显示,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公布苏州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昆山市部分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昆山市玉山镇佰卓超市经营的豇豆,灭蝇胺、倍硫磷、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黄鳝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玉山镇城北富贵市场章传凤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长豆角(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2年第7期)涉及昆山市玉山镇吉玛特商贸富士康加盟店经营的长豆角(豇豆),倍硫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农产品供应商问题。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当事人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产品无法通过进货查验来发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凌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