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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名远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出责令改正的公告

2022-07-20 17:51:1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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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名远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出责令改正的公告


2022年4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北京名远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包装盒标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02256677.5”的JX-5数字多功能通信线缆查线器、包装盒标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02256677.5”JX-8的数字多功能通信线缆查线器和包装盒标有“专利号:02256677.5”的线路工兵多功能通信网络查线器的行为。专利号:CN02256677.5的专利权的终止日期为2007年11月28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北京名远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张 萌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302899XY

四、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柳林东路7号167

五、责令改正内容:立即改正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包装盒标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02256677.5”的JX-5数字多功能通信线缆查线器、包装盒标有“国家知识产权专利:02256677.5”JX-8的数字多功能通信线缆查线器和包装盒标有“专利号:02256677.5”的线路工兵多功能通信网络查线器。

六、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七、责令改正日期:2022年7月20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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