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某公司为迎接运营的商业广场开业,定制了一批红领巾、小黄帽,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并在某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红领巾、小黄帽发放给活动现场的小学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计被处罚34.47万元。
市场监管有话说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少先队形象和组织教育的严肃性。(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