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某公司为提高自身形象和美誉度,并为所售商品和服务增添信任度,在其经营场所的商业宣传中悬挂展示了多张国家领导人照片,致使公众以为当事人与国家领导人存在特定关联。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被处罚款30万元。
市场监管有话说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无论相关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是否同意。商业广告中严禁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形象,包括使用已故、离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或者形象,禁止范畴还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视察、题词、签名、签字等。(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