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品牌形象,将其申请的商标字样张贴在国旗上悬挂于经营场所,并在国旗上签名涂划进行商业宣传,同时其经营场所内的广告宣传撑牌还含有军人形象、将军简介及照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被处罚款45万元。
市场监管有话说
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军旗、军歌、军徽是我们国家和军队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尊严和主权。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维护其尊严,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这些标志,势必造成对国家形象、尊严的亵渎和损害。因此,法律予以严厉禁止。此外,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以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团徽、团歌也不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来源:重庆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