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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被罚没款37136元

2022-06-16 16:44: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1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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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深办罚字〔2021〕005号)

当事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900094810441F                  

住所(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东城段208号东城万达广场6栋1705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善          

2021年5月11日,我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关于转送专利代理相关材料的函》,并转来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代理专利申请业务的证据材料。     

经核查,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且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与深圳市宏威高周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KY1700316)一份,合同金额12800元已全部支付,合同委托项目1“发明专利”至今未申请完成。根据该合同服务条款第四条第八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的规定,证明合同尚在有效期。现认定该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代理专利申请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登记“专利代理”项目。

2.《调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没有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资质或资格,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审批手续或向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3.《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编号:KY1700316)一份,证明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代理业务。

4.当事人提供的下载于中国专利网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专利代理费用支出等。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罚告字〔2021〕300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的规定,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能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补充证据材料、并积极作出整改,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现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东莞市凯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605元,并处罚款25531元(违法所得2.2倍),共计罚没款371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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