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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鸡”上海一门店使用过期油被罚8万元 系保供重点单位

2022-06-16 15:32: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凯旋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沪市监长处〔2022〕052022000205号显示,2022年4月23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该局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成立,店招为老乡鸡,依法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101050070149),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型饭店,含网络),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从其公司的中央厨房购入2袋餐饮半成品炼制鸡油(净含量:1.0kg、中央厨房名称:肥西老母鸡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3401000001005、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工业聚集区青龙路5号),将其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制作菜肴“肥西老母鸡汤”,并对外销售。

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炼制鸡油,产品外包装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2022/03/21、贮存条件:0-4℃、保质期:30天”,于2022年4月20日保质期届满,自2022年4月21日起超过其保质期限。而当事人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处理,仍将其作为原料继续用于加工、制作“肥西老母鸡汤”。

当事人销售的“肥西老母鸡汤”,均为当天即时加工、制作。当事人对外按份销售“肥西老母鸡汤”,每份约250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7元。自2022年4月21 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的“肥西老母鸡汤”369份,取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73元。至案发时,当事人采购的涉案批次的2袋炼制鸡油,其中1袋已用完,尚有1袋正在使用中,且已使用约2/3含量。

经查证、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426元(含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货值金额人民币153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273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停止使用、销售涉案产品,并全部销毁了剩余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以及未售出的“肥西老母鸡汤”。

该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炼制鸡油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等事实和因素,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系上海市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重点单位,具有涉及民生保供、关乎民生安全等重大情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73元;罚款80000元。

第三方信息显示,老乡鸡(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束小龙。经营范围包括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食品销售【商贸企业批发非实物方式: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等。该公司为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图来源于微博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当前正值冲刺IPO的时刻,在前不久还被媒体曝出存在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问题。在引发社会关注后,老乡鸡董事长束从轩之后回应,其原因为餐饮行业人流动性高,部分员工参保意愿不强等因素,对于未能全员购买社保,表示非常羞愧和自责。同时,他表示,老乡鸡员工的实际参保率达到了93.75%。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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