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规定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打击涉疫物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市场监管的防疫屏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检查30324人次,检查市场16209家,冷链物防场所8752家,入网餐饮单位9632家,发现、整改问题1005个,立案375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建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防护口罩案
2022年1月20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建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儿童防护口罩286盒、包装盒8850只,没收违法所得0.88万元,罚款12.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经查,当事人擅自印制标注有“CM朝美”商标的包装盒,与购入的儿童口罩组合包装并在线上销售。经抽检,上述口罩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均不符合执行标准。至案发,当事人累计销售口罩634盒,获利8847.67元,共计货值3171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既存在产品不合格问题又存在商标侵权问题的儿童防护口罩,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性,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商家应引以为戒。
钱塘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浙冷链”赋码的进口冷冻鱼制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31日,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无“浙冷链”赋码的进口冷冻鱼制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鱼制品213箱、食品包装纸箱341个,没收违法所得0.47万元以及罚款29.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日,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更换外包装销售进口或国产冷冻巴沙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某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进口的巴沙鱼制品和国产的牛蛙制品等。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平台要求其停止供应进口的巴沙鱼制品。自2021年3月11日起,当事人将其采购的国产和进口巴沙鱼制品更换外包装,标注品牌“泽西客”、“宁明县丰凯食品有限公司”、“带皮冷冻巴沙鱼柳”、“冷冻巴沙鱼柳”等虚假标签标识,同时产品未进行“浙冷链”赋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更换虚假标签标识的国产产品,已售货值6.38万元,未售货值0.41万元;当事人更换国产包装的进口冻品巴沙鱼制品,未售出,库存货值1.13万元。涉案鱼制品货值金额共计7.93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0.4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未进行“浙冷链”赋码的进口冷冻鱼制品更换为国产包装,企图作为国产鱼制品销售,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惩处。
萧山区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蔬果案
2022年3月15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蔬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3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立即对当事人涉嫌向疫情封控区内萧山区某小区居民销售腐败变质的蔬果情况开展调查。经查,2022年1月底,萧山区义桥镇某小区一居民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该小区被封控。当事人于2022年2月2日建立3个“苏杭情超市配送群”微信群,向小区业主销售配送蔬菜水果、预包装食品及生活用品,配送的部分西瓜、四季豆、莲藕、番茄、土豆等存在腐败变质。当事人销售的生鲜类产品销售总额为6896.28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部分腐败变质蔬果的数量因封控无法查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当事人在封控区内销售腐败变质蔬果,性质恶劣,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案的查处能够震慑不法商家,提高广大商家合法经营意识。
余杭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无标签的冷冻食品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3月28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某食品商行作出没收7箱冷冻牛宝,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3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疫情防控重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7箱空白纸箱包装且标签信息不完整的牛宝,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和检疫检疫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购入该批牛宝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总货值为47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视政府的防疫规定,心存侥幸,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冷冻食品,无法保证食品的来源渠道和产品质量,存在极大的“物传人”疫情风险,应依法予以打击,使之不敢犯、不愿犯。
桐庐县城南街道某水果店未按规定履行进口水果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行为案
2022年4月24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桐庐县城南街道某水果店未按规定履行进口水果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在该店冷藏柜内发现蓝宝石葡萄、克瑞森无籽红提、水蜜桃等三款进口水果。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水果的相关进货凭证,且未进行浙食链客户端信息登记。另查明,2022年3月3日,因当事人在经营进口水果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口水果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并保存进口水果的核酸检测报告、消毒消杀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当事人屡教不改,应该依法予以惩处。
西湖区某烤肉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行为案
2022年3月9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烤肉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扫码入库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通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查验并及时入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从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某食品商行采购厄瓜多尔进口的虾,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对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并扫码入库,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4日对其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相同渠道采购进口虾,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落实扫码入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放心消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从源头抓好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严厉查处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扫码入库的违法行为。
建德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行为案
2022年4月14日,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建德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管理的市场内经营者姜某的冷库进行检查,发现7箱原产地为越南的冻巴沙鱼片,无法当场提供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作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另查明,2021年12月25日,当事人因同样行为被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作为管理方,应担负起主体责任,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购货凭证及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各项疫情应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
富阳区某水果摊经营无法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的水果案
2022年4月14日,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水果摊经营进口水果未经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站核酸检测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5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对当事人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4月13日上午,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杭州富阳大自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办方通知,立即对市场内当事人开办的某水果摊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椰皇、榴莲、菠萝蜜等6个品种的进口水果无法提供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站核酸检测证明。经查,因疫情影响省内部分水果批发市场关闭,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凌晨驾车前往江苏南京某物流果品市场购进上述进口水果,在未经浙江省专业核酸检测站核酸检测赋码的情况下,直接运输至当事人的水果摊准备销售。市场主办方发现后,将涉案的进口水果封存,后经检验,检出核酸阳性基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
市场主办方严格履责,落实自身责任,及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经营者未按照防疫要求经营的违法行为,降低了新冠病毒疫情通过进口水果输入传播风险,为广大商家树立了榜样。
上城区某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行为案
2022年5月7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城区某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拟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2022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进口水果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录入“浙食链”系统、未实行专区亮码销售,当场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2022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在售的进口水果新西兰火箭筒苹果(7.5千克)、泰国翡翠红肉柚(10千克)、泰国椰青(27个),均未在“浙食链”系统中交易流转,在收货时也未查验商品的三证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
为充分发挥“浙食链”等数字化追溯监管平台的防疫大脑功能,实现冷链食品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和精准管控,广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各项进口冷链食品的防控措施,自觉查验、上传冷链食品流通信息,全力守住进口冷链食品安全防线。
临安区唐某、沈某肉类经营部违法经营野生动植物案
2022年1月26日、1月14日,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安区某市场唐某、沈某肉类经营部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合计没收28只兔子、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0日,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安天工市场唐某、沈某肉类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唐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发现3只未剥皮兔和12只已剥皮兔;在沈某实际使用的仓库内发现8只未剥皮兔和5只已剥皮兔。经专家鉴定,上述兔子实际为草兔,系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经查,两人违法经营的草兔购于市场或者个人,均未索证索票。两起案件货值金额合计3847.2元,截至案发时均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商家要严守法律规定,禁止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来源: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