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4月9日,浙江宁波某酒店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格林豪泰”注册商标权利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擅自在网络预订平台“去哪儿网”“携程网”“美团网”上使用“格林豪泰宁波某某快捷酒店”“格林豪泰酒店(某某店)”的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人民币51万余元。经查证,涉案的“格林豪泰”“Green Tree”“格林”“Green Tree Express”“格林豪泰快捷”“Green Tree Inn及图”商标,系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
鉴于涉案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则不属于《刑法》中商标犯罪的对象。海曙检察院督促酒店及时注销或变更相关网络预订平台的酒店名称,撤换酒店内带有“格林豪泰”的商标标识的一次性用品等物品,并做好调解工作,由杨某代表酒店真诚悔过,主动赔偿人民币4万元,促成两家最终和解。
【典型意义】
严格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企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有别于商品商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未经权利人同意在服务场所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并开展经营活动,属于侵权纠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来源:海曙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