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8月21日,经公证取证,原告某镇陶瓷协会委托的宁波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雷某某来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某礼品屋,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支付100元购买花瓶一个,取得收据和名片各一张。该花瓶底部有四字标识“某镇制”。被告海曙某商行提供证据证实,其所售花瓶系从义乌市某工艺礼品贸易行采购。经查义乌市某工艺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者姓名均与前述进货单所载一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海曙某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如果销售者取得所售产品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符合交易习惯,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海曙某商行提交了其从第三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单和采购付款小票,符合正常市场交易规则,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从该第三方购进。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虽成立,但不能改变其销售侵权商品这一事实。原告基于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仍应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某镇陶瓷协会作为商标权利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同时,销售者也可以通过合法来源抗辩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合理平衡善意销售者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商品流通,维护交易安全。市场上的销售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杜绝销售侵权商品。同时,应要求货品供给端开具正式发票并注意保留相应凭证。(来源:海曙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