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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状告人才信息咨询公司为哪般

2022-05-12 16:07: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0月30日,经公证取证,原告浙江宁波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搜索“某某某猎头”,点击“某某某猎头”“某某某猎头-中国老牌猎头机构-某某”链接,搜索出现的均是被告上海某某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推介。另查明,该搜索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在其网站、手机网站以及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或应用程序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客户的网站信息的基数服务及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服务、展示发布服务、网盟推广服务、智能匹配等服务方式,并与客户订立《推广服务合同》。

海曙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身份产生误认,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行为。被告将“某某某”作为其推广服务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用户对出现的搜索结果产生误认,导致被告的访问量的增加和原告应享有的市场利益的降低,构成对原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被告提出的该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目的的辩称,缺乏充分依据,其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企业的竞争从线下转为线上,搜索推广是基于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的显著位置展示企业推广信息,并帮助企业把网民有效转化为客户的一种营销方式。企业可以让推广信息在自己指定时间段、定区域,根据网民搜索关键词,当网民点击信息打开企业网站再扣取费用,让企业以最低、最合适投入获得最优营销效果。被告将“某某某”作为推广搜索关键词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实质性损害竞争对手奥菲斯公司的利益,破坏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更加符合法律和法理的要求。(来源:海曙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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