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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2-05-07 15:57: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优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依法查办了一批涵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奥林匹克专有权、假冒专利、商业混淆等领域的典型案件,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了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江阴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澄北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阴某服装店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将标有“LOUIS VUITTON”“GUCCI”“BALENCIAGA”等字样的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鞋包等商品,以线上直播和线下实体店同步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涉案商品共1649件,违法经营总额超2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且已超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3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刑事判决。

【典型意义】新型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呈现出了违法行为隐蔽深、追溯难、危害大等特点。本案通过实地暗访调查、提前录制直播活动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有效解决了网络售假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办案机构依托高效、畅通的行刑联动执法机制,增强了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成效。

江阴某机械有限公司、曹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江阴某机械有限公司、曹某涉嫌侵犯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举报后,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根据2021年5月27日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的拉拔模具钻孔抛光机含有的相关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且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建立良性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创新发展动力的需要。近年来,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借助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本案的查处,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创造的信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江阴市某装饰材料商行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接举报线索后对江阴市某装饰材料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代理合作关系后,继续以我乐橱柜代理商的店铺装修形象对外营业,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我乐橱柜还存在特定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经营过程中,品牌加盟商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加盟协议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终止加盟合作关系后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以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将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好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江阴某茶楼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江阴某茶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场所内的电影点播主服务器硬盘内的《速度与激情9》《信条》等9部电影作品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确认系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在经营场所内播放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并与茶水饮料打包销售给消费者,违法行为相对隐蔽和特殊。市市场监管局警示广大经营者,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泰兴某索具有限公司诉江阴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请求人泰兴某索具有限公司就其“挂胶防割钢丝吊带”专利(专利号:ZL201110136999.9)与被请求人江阴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5日受理此案。同年4月1日,鉴于被请求人针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被受理,市市场监管局中止对本案的处理。2021年11月16日,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处理并予结案,驳回了请求人泰兴某索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请求。

【典型意义】企业在收到专利侵权请求时,要及时对涉案专利进行研究分析并按时作出答辩。在研究认为涉案专利已失去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依法、高效、规范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保障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江阴某安置房项目使用假冒“东方雨虹”品牌防水材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青阳分局根据举报对江阴某安置房二期工程工地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标示品牌为“东方雨虹”防水卷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防水卷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作出没收76卷假冒防水卷材产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对于已经使用的产品因浇筑于建筑物本身或者埋在地下而导致数量难以确定。执法人员通过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研究,明晰了法律关系,破解了执法难题。该案的查办,对打击建筑工程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江阴某百货店销售假冒专利的大米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江阴某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展鹏御贡香米”外包装载有“版面专利证号:2008301000856”等字样。经查,上述专利的专利权已于2016年06月29日终止,而上述涉案大米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在该专利失效日期之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62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大米产品使用已经终止的失效专利作为有效专利进行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属于假冒专利的情形,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没收。案件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假冒专利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阴某礼品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江阴某礼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手办玩具摆件”及“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与雪容融挂坠”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罔顾法律,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商品,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蹭热度开展商品营销,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2022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8起,规范了广告宣传和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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