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芜湖正丽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芜市监药罚〔2022〕1-3号 | 芜湖正丽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案 | 芜湖正丽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0200MA8N61B16P | 李建伟 | 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自动履行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0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