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1.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防城港市防城区聚点荟量贩式唱吧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案
2021年10月15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防城港市防城区聚点荟量贩式唱吧开展检查时,在其后厨加工场所的冰柜内摆放有“阿偌相思双皮奶”等一批过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经查明,上述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所检查的预包装食品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构成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过期预包装食品原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防城港市港口区泰香园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2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防城港市港口区泰香园水果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签标识和标签不实的食用农产品、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及销售商品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个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3.处以罚款5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361元。罚没款合计5361元。
3.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广西防城港市泰裕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过程中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11月22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西防城港市泰裕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展示中心室内外发布有涉嫌在招商过程中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的广告涉及招商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4.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龙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2021年12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港口区的阳花日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9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14410-20075.3.1.12标准要求。经查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灶的违法事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及停止销售不合格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不合格燃气灶及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
5.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上思凌哥榨油坊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规定的花生油案
2021年11月6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思凌哥榨油坊生产销售的压榨花生油进行抽检,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抽检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的要求。12月3日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12月4日送达当事人并立案调查。经查明,上思凌哥榨油坊存在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规定的花生油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6.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上思县天晓食品加工坊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规定的花生油案
2021年11月6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上思县天晓食品加工坊生产销售的压榨花生油进行抽检,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抽检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的要求。12月3日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12月4日送达当事人并立案调查。经查明,上思县天晓食品加工坊存在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规定的花生油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