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2022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八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67 | 黔南市监知罚〔2022〕1号 | 独山县影山镇罗家日用百货门市假冒专利案 | 独山县影山镇罗家日用百货门市 | 92522726MAALPN2819 | 罗维富 |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9日期间,独山县影山镇罗家日用百货门市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暖暖裤”和“日本薄荷小冰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新专利法已变更为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自动履行 2022年5月12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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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黔南市监知罚〔2022〕2号 | 独山县贵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 | 独山县贵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5227260760246318 | 古贵汉 | 202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独山县贵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蝎毒透骨贴”(生产批号:2019/11/01,生产日期:2019/11/17,有效期至:2022/11/16)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自动履行 2022年5月12日 |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