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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罚!

2022-04-19 15:57: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青阳分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挡水条的页面中有“本店所售产品,我们对其质量拥有最终解释权,请亲们放心购买”文字内容。当事人通过设定“最终解释权”的方式减轻甚至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此类用语是商家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这样的免责条款不仅是霸王条款,也是违法的。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必须依法进行规制,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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