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顾山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若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楼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楼……”的文字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房地产销售也随之旺盛起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确认房地产商与购房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越来越得到大家重视。但也有一些开发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执法人员通过详细查看合同文本条款,认真对照出卖人和买受人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发现了藏在补充协议中的“猫腻”,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同时,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对98组购房客户进行了合同修订并落实了告知措施,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江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