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维权>>

以案说法 | 擅自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罚款3.1万元

2022-04-19 15:52: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根据举报对江阴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运营某购物微信小程序的形式,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该微信小程序首页推介展示其销售商品,但无经营者主体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公示。当事人为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普通商品网络销售页面中,擅自标注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等内容,而上述商品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已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择。但部分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网络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往往会作出一些单方面规定,排除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案的查处,教育警示网络交易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春日首钢园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用“三色经 ...

  • 江西省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餐饮行 ...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你点我检 ...

  • 图说抽检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