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9月7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宣传培训套餐时标注“原价3888 现价58”,该“原价3888”未曾实际销售过,系虚构的价格。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拨打电话的方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销商业性教育培训服务业务,在部分消费者明确答复不需要表示拒绝后,后续继续多次拨打电话推销商业性教育培训服务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今生活中,电话营销越来越普遍。不规范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的商业性电话营销给消费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也应加强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将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来源:江阴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