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30日,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严肃查处新冠疫情应急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通知》,并发出公告与《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持续不懈加强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为构建健康价格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
现公开曝光第四批疫情应急防控期间价格违法部分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夺取抗疫保供稳价胜利作出应有贡献。
案例一
沛县依健医药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4月7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沛县依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口罩、酒精商品均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案例二
鼓楼区汀汇百货超市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4月6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鼓楼区黄河东岸的鼓楼区汀汇百货超市销售一次性塑料杯时使用两种标价签,公示的价格分别为4.9元/袋和5.9元/袋,并以5.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5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之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上限)的罚款125元。
案例三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畅生鲜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4月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畅生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罚款。
案例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步步高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4月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位于碧螺小区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步步高超市在售的猪肉、鸡肉存在未明码标价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罚款。
案例五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昂批发超市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4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昂批发超市所售部分菜品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元罚款。
案例六
邳州五公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4月6日,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邳州五公里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执行价格政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80元/只的价格销售红外测温仪。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从枣庄市天润药业有限公司以42元/只的价格购进10只松佳牌红外测温仪,销售价格80元/只,进销差价率达到90%。截至被查之日,全部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3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之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1520元。
案例七
睢宁县瑞之年百货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4月4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对睢宁县瑞之年百货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红萝卜销售价2.99元/500g,经查,进货价1.7元/500g,进销差价率75.8%。截至被查之日,销售收入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之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25元。
案例八
睢宁县峻桦食品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4月6日,睢宁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对睢宁县峻桦食品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笋瓜售价为6.48元/500g,经查,进价为3.8元/500g,进销差价率70.5%。截至被查之日,销售收入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之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60元。
案例九
徐州恩华统一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双沟药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4月8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对徐州恩华统一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双沟药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口罩销售价格8.36元/包,进货价格3.5元/包,差价率138.9%。截至检查之日,共售出1包,销售收入8.3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之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6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4.3元。
案例十
徐州爱购汇邻湾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龙湖分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4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徐州爱购汇邻湾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金龙湖分公司所售散装枸杞上未标明等级、产地及出售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
(供稿: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