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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购房遇“霸王条款” 介入调解退定金

2022-04-06 16:38: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27日,王小姐与伦教某房产公司签认《认购书》并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但之后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王小姐发现《补充协议》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遂要求开发商修改合同或退回购房定金。

但开发商认为王小姐未按《认购书》约定日期签订正式合同、缴纳首期款及办理按揭手续,存在违约行为,遂对投诉人的三万元定金作毁约、不退还处理。

接到王小姐投诉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听取了双方意见,积极介入协调。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认为《认购书》只是一种预约合同,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房购买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应予采纳,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建议开发商退还消费者的三万元定金。

经调解,双方和解并签订《投诉调解书》,开发商退还王小姐三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使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霸王条款”主要出现在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建议消费者提前查阅补充协议后再确定是否签订认购书及交付定金,同时切勿相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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