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2〕544号),涉及桂林和宏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44号
名称:桂林和宏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7750042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临桂区临桂镇鲁兴路5号
负责人:陈书和
经营范围:纸塑制品的生产(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能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1年5月26日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规格型号:750ml×48套/条,生产单位名称:桂林和宏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抽样送检,经检验,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耐温性能、漏水性、耐微波炉实验(微波炉耐温性)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No:Q21-T00455)以及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681-1),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750ml×48套/条(一件为6条共288套)的一次性塑料餐盒,该批一次性塑料餐盒抽检时库存的数量为288套×40件,目前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8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监督抽查的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共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3):《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3290元,罚没合计333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