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2〕543号),涉及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43号
名称:沃尔玛(广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桂林红岭路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R71E42
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营业场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
负责人:许敏勇
经营范围:详见营业执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21年9月7日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两种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476×(254+152)×0.03]mm、[600×(400+180)×0.03]mm,生产单位名称:惠州俊儿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种无纺布购物袋(规格型号:(535×305+152)mm,生产单位名称:深圳市雄纬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抽样送检,经检验,两种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环保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无纺布购物袋的单位面积质量、接缝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FZ/T 64035-2014《非织造布购物袋》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2021年10月19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三份检验报告(编号:No:Q21-T01224、No:Q21-T01225、No:F21-T00336)以及三份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13335-1、GXJD20213336-1、GXJD20213473-1),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1年11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476×(254+152)×0.03]mm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共购进了1000个,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10元,获违法所得90元;规格型号为[600×(400+180)×0.03]mm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共购进了1700个,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40元,获违法所得170元;规格型号为(535×305+152)mm的无纺布购物袋,共购进了17个,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9.35元,获违法所得17.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3份、《检验报告》3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3份,证明监督抽查的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
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共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3):《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及无纺布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2.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77.85元,罚款人民币804元,罚没合计1081.85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