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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潜江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出炉

2022-04-01 14:3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湖北省潜江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1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赵某、邓某某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1年1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园林办事处某村民房内,有人将槟榔包装内的奖券取出,并用假的奖券代替,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2021年1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赵某、邓某某雇佣工人将部分槟榔中真实的奖券(奖品为加4元兑换20元槟榔一包)更换为虚假奖券(未中奖),销售给下级经销商,进行虚假的有奖销售。2021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赵某、邓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50000元。

市交通运输局查处的春运期间出租车拒载案

2022年1月25日20时左右,12328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热线接到某乘客对鄂NT00XX号出租汽车的投诉:1月25日19时48分左右,该乘客在潜江火车站出租车载客通道处欲搭乘出租汽车到园林城区,不料,连续几台出租汽车拒绝为其提供服务,乘客遭遇连环拒载后进行投诉。受案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进一步调查中得知:鄂NT00XX号驾驶员在得知乘客目的地以后,因路程较短而不愿意运输该名乘客,后三车驾驶员亦是因同样原因拒载该名乘客。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1月28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涉及该起投诉的4台出租车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并按规定计入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市农业农村局查办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农药案

2021年5月17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开展农药监督抽查时,在某农资经营部抽取标称“江西田友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农药样品一式3份。执法人员随后将该批农药样品送湖南文谱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该批次农药定性为假农药,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对该经营部以“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调查,查实后确认该农资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相关规定,对该经营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28.40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烟草专卖局查办的龚某某电子烟经营店向未成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9月16日,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电子烟经营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市烟草专卖局立即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

因现场没有提取到有效的监控视频和完整销售台账,店铺营业员拒不承认有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反复宣传,成功找到涉案未成年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身份证明、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经查证,该店铺营业员在未核对购买者身份证的情况下向未成人销售电子烟器具1支、电子烟弹3颗。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电子烟经营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卫健委查办的吴某某无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2021年5月24日,市卫健委接到市民举报,称其女儿在园林办事处东方路某美容店打瘦脸针、做双眼埋线手术,举报该美容店进行非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接到举报后,市卫健委执法人员于当天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吴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对相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存,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对当事人吴某某立案调查,查实其无证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某某给予没收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新闻出版局查办的杨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10月8日,市新闻出版局接到《湖北省版权局侵权线索转移函》,称杨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音乐搜索器网上提供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

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网站于2017年创建,为非营利性网站,网站点击量仅100余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前,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市新闻出版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调解的某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纠纷案

2021年11月30日,市教育局接到一名学生家长电话申诉,称其于2021年6月在园林南路某家培训机构报名进行一对一数学补习,“双减”政策发布后,所有培训机构不允许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补习,因此机构无法进行后续课程。该家长要求机构尽快退款,但机构一直拖延。

接到家长电话申诉后,市教育局安排社管办及园林分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查,该机构计划剩余补习课程转为非学科素质培训进行消课,但多次与家长沟通后被拒。12月1日,园林分局约谈该机构负责人,要求其迅速按比例进行退款。当晚,该培训机构按比例退款1039元给申诉家长。

湖北银保监局潜江监管组调解的涉及车险纠纷案

2021年4月10日,林某驾驶鄂N8****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头部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林某方负主要责任,伤者方负次要责任。伤者郑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已患有老年痴呆症多年,在未经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做因果关系鉴定前,家属叙说其遭遇此次交通事故后老年痴呆症有加重迹象,伤者方以鉴定机构太远、不方便为由不同意司法鉴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执。

湖北银保监局潜江监管组多次赴林某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调解,由该保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伤者郑某及陪护人送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由于鉴定程序时间较长,郑某家属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放弃伤残鉴定和诉讼,主动提出协商赔付,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8万元。

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的涉疫旅游退团纠纷案

2021年11月8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潜江市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冯女士反映因疫情原因不能出游而某旅行社不退团费的相关问题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查明,冯女士在本市交通巷某旅行社交了3380元团费,但因其被隔离无法出行,于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第6日向旅行社提出退团,并要求退全款,旅行社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约的,旅行社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积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退还冯女士3180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解的某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停车位案

2021年11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接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地面停车位及公共部位加装地锁现象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要求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接到投诉后,市物业管理中心赴现场核实,经了解,该小区部分业主私自加装地锁,占用公共停车位方便自己停车,物业多次劝阻无果,引发多起矛盾。市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小区物业及业主代表进行座谈调解,宣讲《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区域内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调解后,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社区警务室等相关单位,对该小区90余处地锁依法拆除。(来源:潜江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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