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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振宇顺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3-30 17:3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处一普决字〔2022〕0002号),涉及深圳市振宇顺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蛇关处一普决字〔2022〕0002号)

深圳市振宇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媛,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海富花园富怡阁10E

2022年2月14日,深圳市振宇顺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中电汇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秋水仙香料24350千克。报关号530420221040017580,柜号SLLU4901677。3月10日经海关查验鉴定发现,所查货物实际商品编码为1211905099,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法检商品情况,擅自进口未经检验的法检商品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案件线索移交单》、《载货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8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蛇口海关

2022年03月2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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