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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一)

2022-03-30 17:37:45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为指导我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合理开展过渡期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对近期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如有疑义,以国家药监局公告为准):

一、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对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二、产品信息补录(备案资料补充)

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等资料

对未按要求完成产品信息补录(备案资料补充)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三、历史产品变更或注销

2021年5月1日前备案的历史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新注册备案平台确认产品信息,再进行备案变更或注销

普通化妆品原委托方企业不具有备案人资质、无法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产品年度报告或补录产品信息的可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纸质情况说明,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注销。在注销之日前已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产品保质期结束。

四、关于原料报送码

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备案的产品应当填报具有防腐、着色等功能原料的原料报送码。

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五、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要求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要求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对未按要求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六、化妆品标签

自2022年5月1日起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和要求。

自2022年5月1日起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已完成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和要求。

对未按要求完成标签更新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联系电话:0731-8863591788635907

资料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金星中路469号(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02办公室、329办公室)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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